困难不只是在要抓到强盗,都是让军队增援宪兵队就能办到的事,而是
在于能做到依法判处他们。证人和陪审员都知道他们是易于遭到报复的,因
此有些人保持沉默,另一些人从宽发落罪犯。共和八年,许多轻罪案件已改
送法庭判处,并且已授权郡守监督遴选陪审员,而这个权力原属治安法官行
使。但是效果却仍旧微不足道;何况镇压的迟缓至少部分地削弱了镇压的效
果。在类似情况下,旧制度下王国政府曾借助于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即“宪
警法庭”简化手续就地判决正法:“拿获即刻绞死”。波拿巴也求助于一种
非常手段,在西部、普罗旺斯和来因地区已设立军事法庭,他丝毫没有要废
除这些法庭的意图。然而,他也愿意以永久而正规的形式恢复旧制度的简易
的镇压办法。
这就是共和九年雨月十八日(1801 年2 月7 日)法律的目的。这项法律
授权政府在波拿巴认为适当的郡(他选定了三十二个郡)里,各设一个特别
刑事法庭,由一名庭长、两名普通刑事法庭法官和另外五人(三个军官和两
个文官)组成;这些人都由第一执政任命。他们对无业游民、积犯、与诸如
此类人犯,以及大批惯盗犯罪如夜盗、路劫、凶杀、纵火、伪造货币、煽动
性集会、非法携带武器等进行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也不得要求重审。次年,
共和十年花月23 日(1802 年5 月13 日),在每个郡都设立了另一个特别法
庭审理欺诈罪,但是在没有特别刑事法庭的郡里,这个法庭也可以审理多种
盗匪案。此外,共和十一年葡月26 日(1803 年10 月18 日),根据一项元
老院决议案,许多郡停止实行陪审制度;这样就使刑事法庭的法官实际上构
成一种特别法庭,虽然还没有军官干预。总之,由于这些特别法庭一直保持
到他垮台为止,波拿巴在法国的大部分地方都废除了陪审制度。由于特别法
庭现在委任他们当中的一名成员进行预审,所以根据同一理由也就废除了起
诉陪审团。最后,在还存在着正规的司法制度的地方,由于检察官职务的变
化及诉讼程序的改革,司法制度也都加强起来。共和九年雨月7 日(1801 年
1 月27 日)“保安法官”代替了初审法庭中的政府专员,其任务是起草公诉
状;预审部分地变成了秘密的预审,证人在被告不在场时作证。原告和证人
不出庭,目的是为了避免遭到匪帮的报复,因此起诉陪审团就只得根据书面
证据来作出决定。
尽管采取了所有这些措施,我们也不应该认为,波拿巴已成功地在农村
迅速地恢复了井然的秩序。不管他怎样考虑,制止行乞和流浪并不是他力所
能及的。即使是名符其实的盗匪也经过长时间之后才镇压下去。在来因地
区,法国政府好不容易才逮捕到申德尔汉内斯——一个真正的“卡图什”,
①当地居民相当喜欢他,因为他特别喜欢袭击犹太人。尽管如此,但到了帝
国的初年,情况已经无疑地大有好转。既然特别法庭不是用来达到政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