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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第3页)

“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

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

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

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

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后,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五年,

《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

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

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

减死论。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于枉法受赇,

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贴不家奴弥里吉告其主言

涉怨望,鞫之无验,当反坐,以钦哀皇后里言,竟不加罪,亦不断付其主,仅籍

没焉。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

而夺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杀人而逃,会永寿节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国公主生

日,帝幸其第,伶人张隋,本宋所遣谍者,大臣觉之以闻。召诘,款伏,乃遽释

之。后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

徵偿;小将军决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决三百。圣宗之风替矣。

道宗清宁元年,诏诸宫都部署曰:“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馀所诉事,以

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与

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下诏曰:“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

滞;自今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四年,复诏左夷离毕曰:“比诏外路死刑,

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

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冤者即具以闻。”咸雍元年,诏狱囚无家者,给以粮。六

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

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

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

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

编者至千余条。皆分类列。以大康间所定,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

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

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

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此命有司纂修刑法,

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枢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宫婢单登等诬告宣懿皇后,乙辛以

闻,即诏乙辛劾状,因实其事。上怒,族伶人赵惟一,斩高长命,皆籍其家,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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