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并随药性,不得违越。
本说如此。又疾有宜服丸者,宜服散者,宜服汤者,宜服酒者,宜服羔煎者,亦兼参用,
察
病之源,以为其制耳。
凡欲疗病,先察其源,先候病机。五脏未虚,六腑未竭,血脉未乱,精神未散,食药必
活。
若病已成,可得半愈。病势已过,命将难全。
本说如此。案今自非明医,听声察色,至乎诊脉,孰能知未病之病乎?且未病之人,亦
无肯
自疗。故桓侯怠于皮肤之微,以致骨髓之痼。非但识悟之为难,亦乃信受之弗易。仓公有言
∶“病不肯服药,一死也;信巫不信医,二死也;轻身薄命,不能将慎,三死也。”夫病之
所由来虽多,而皆关于邪。邪者不正之因,谓非人身之常理,风、寒、暑、湿、饥、饱、劳
、佚,皆各是邪,非独鬼气疫疠者矣。人生气中,如鱼在水,水浊则鱼瘦,气昏则人疾。邪
气之伤人,最为深重,经络既受此气传入脏腑,随其虚实冷热,结以成病,病又相生,故流
变遂广。精神者,本宅身为用。身既受邪,精神亦乱。神既乱矣,则鬼灵斯入,鬼力渐强,
神守稍弱,岂得不致于死乎?古人譬之植杨,斯理当矣。但病亦别有先从鬼神来者,则宜以
祈祷祛之,虽曰可祛,犹因药疗致益,李子豫有赤丸之例是也。其药疗无益者,是则不可祛
,晋景公膏肓之例是也。大都鬼神之害人多端,疾病之源唯一种,盖有轻重者耳。《真诰》
言∶“常不能慎事上者,自致百 ,而怨咎于神灵;当风卧湿,反责佗人于失福,皆是痴人
也。”云慎事上者,谓举动之事,必皆慎思;饮食男女,最为百 之本。致使虚损内起,风
湿外侵,所以共成其害,如此岂得关于神明乎?惟当勤药疗为理耳。
若毒药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
本说如此。案盖谓单行一两种毒物,如巴豆、甘遂辈,不可便令至剂耳。依如经言∶一
物一
毒,服一丸如细麻;二物一毒,服二丸如大麻;三物一毒,服三丸如小豆;四物一毒,服四
丸如大豆;五物一毒,服五丸如兔矢;六物一毒,服六丸如梧子;从此至十,皆如梧子,以
数为丸。而毒中又有轻重,如野狼毒、钩吻,岂同附子、芫花辈耶?凡此之类,皆须量宜。
〔谨案〕兔矢大于梧子,等差不类,今以胡豆替小豆,小豆替大豆,大豆替兔矢,以为
折衷。
疗寒以热药,疗热以寒药,饮食不消,以吐下药,鬼疰蛊毒以毒药,痈肿疮瘤以疮药,
风湿以风湿药,各随其所宜。
本说如此。案今药性,一物兼主十余病者,取其偏长为本,复应观人之虚实补泻,男女
老少,苦乐荣悴,乡壤风俗,
并各不同。褚澄疗寡妇、尼僧,异乎妻外家,此是达其性怀之所致也。
病在胸膈以上者,先食后服药;病在心腹以下者,先服药后食。病在四肢血脉者,宜空
腹而在旦;病在骨髓者,宜
饱满而在夜。
本说如此。案其非但药性之多方,节适早晚,复须修理。今方家所云∶“先食”、“后食”
,盖此义也。又有须酒服、饮服、冷服、暖服。服汤有疏、有数,煮汤有生、有熟,皆各有
法,用者并应详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