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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重庆奉节杀人案1(第2页)

即2004年3月9日。

曾向其邻居说过第二天有人要给她送包裹来。

民警们通过查询其家中座机电话的通话记录,发现有人持同一张电话卡。

从3月3日至3月9日在县城多个公用电话与史联系过。

其间还4次打电话到该县多家银行,咨询能否通过柜员机或电话转账等问题。

案发后,该卡即停止了使用。

专案民警通过对现场的勘查、访问和尸检,以及从银行调取的嫌疑人查询电话录音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

认为“3·10”案应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经过精心策划的入室杀人案件。

而从现场未见明显翻动,其手袋内1000元现金又未被拿走。

死者胸腹部被嫌疑人刺中7刀等情况看,都很像作案人与死者有某种瓜葛或矛盾。

其作案目的与仇杀或情杀极为相似。

而且,作为县外贸公司会计的史光瑜,掌握着单位大量的移民搬迁资金。

民警们因而认为,史光瑜的被害也有可能有经济原因。

专案民警综合多方面的情况后认为,作案人是以杀人为目的。

作案时间在3月10日12时30分至15时之间,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

而且,从嫌疑人能从容进入现场等情况看,作案人应具备与史光瑜相识、相熟等条件。

基于这些认识,专案组制定了“全面排查史光瑜的社会关系。

争取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思路。

然而,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工作,案侦工作却陷入了僵局。

7月7日。

市局刑警总队副总队长郭文进和赴奉节县督导组组长黄卫东等与专案组一起,将陷入僵局的“3·10”案重新调出来进行分析研究。

在重新对现场的勘查、访问和尸检等情况一一进行综合分析后,认识也渐趋统一。

此案应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设计周全的人室抢劫杀人案件。

也就是说,劫财才是作案的目的,杀人则是逃避打击的手段。

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也非常充分:

首先,作案人案前活动反常,曾4次打电话到多家银行咨询能否通过电话转账。

似在为作案进行预谋和必要的准备。

其次,史光瑜左腿上形成的浅表刺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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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作案人在杀人前有威逼、恐吓的行为;

再次,死者手袋里虽然有1000元现金未动。

但其家中价值11万余元的存折以及借据等却不翼而飞,说明嫌疑人是冲着钱而去的。

至于1000元不拿走,极大可能是嫌疑人施放的“烟幕弹”,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入死胡同。

由此可见,嫌疑人作案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

根据对此案性质的重新认定,专案组又对嫌疑人的条件重新进行了刻画。

作案人应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

年龄在30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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