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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部分(第1页)

一些省一级的政府也通过了宪法,这一趋向最重要的例子,是 20 年代初

的所谓“联省自治运动”。湖南、四川、广东及其他一些南方省份的这一运

动的领导人争辩说,如果各省能使自己摆脱军阀混战以寻求稳定和自身的发

展,整个国家就将更强大。但在涉及以什么方式达到这一目的时,“关于中

央政府及各省当局各自的权限及各省政权的结构的讨论就没完没了,纷纷引

证 1815 年的日耳曼联邦、瑞士联邦、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评

论中国这时颁布或起草的各省的各种宪法,但都是出于技术和法律的观点,

而不是基于中国的现实”。①有几个省草拟了宪法,其中之一(湖南)还在短

期内实行过。但联省运动未将中国从军阀主义中挽救出来。相反,一些军阀

为实行其否定中央政权的策略,兴高采烈地颁布了他们自己的联省宪法。

用什么来解释在诸多的挫折面前,近代中国人对宪法信念的坚持?在近

代西方,如同在中国一样,宪法的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又是必不可少的。

无论在东西方,这一概念都从基本的国民信念中汲取活力。在个人主义的西

方,宪法被视为保护个人权利和调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的准则。在中国,

宪法被视为凝聚集体力量的当前社会目标的基本声明,也被看作推动舆论、

防止错误的手段。因此,中国的宪法一直被认为易随社会目标的变化而改变。

实用主义也是有吸引力的。对于正力争在世界各国中赢得重要地位的中

国来说,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标志的组成部分。宪法为统治者要求承认其合法

性提供了根据。早期共和国的宪法,允许一小部分集团自称他们对权力的竞

争是合法的,而革命力量(国民党、共产党、学生、工会)的干扰则是不合

法的。这些集团可以在忠于宪法的必要性上达成一致,而又允许他们自己在

宪法条款的含义上经常争吵。

总之,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地方,也不论在民国初期还是以后,对宪

政的赞同似乎有两个原因:对宪法为杰出人物带来直接便利的实用主义评

价,对宪法使国家变强的能力的信心。这种赞同相当真诚,人们在 1916—1928

年间费了大量精力去草拟宪法,争论条文,谴责对手违背宪法,祝贺同盟者

恢复宪法。另一方面,随着 1916 年后派别冲突的每一次循环,政治家立宪花

招中的谎言明显增加,民众对民国政权的支持相应下降。最终结果是使自由

共和国的观念信誉扫地,并产生了一系列权力主义政权中的第一个,即国民

党的国民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说,晚清的君主立宪主义者已赢得了一分。关

于训导的概念,而不是君主政体本身,是他们争辩的中心;自 1928 年起至今

日,中国的政府一直受这个或那个列宁主义式的政党监督,目的是避免重现

民国初期的混乱。

①让?切斯诺:《中国的联邦制运动,1920—1923 年》,载杰克?格雷编:《近代中国对政治体制的寻求》,

第 1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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