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37 页。
(3)《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 26—27 页。
(4)《农情报告》,3.4(1935 年 4 月),第 90 页,载国民政府主计
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 43 页。
(5)《农情报告》,3.6(1935 年 6 月),载《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
析》,第 79 页。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 94—95 页。
农,他们租种部分土地。表 16(1)列出 30 年代各省租佃率的两种估计,它
们虽然在细节上有差别,但都清楚地表明,长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种植水稻的
省份纯租佃发生率比种植小麦的北方各省高得多。①这些省的数据常常掩盖了
省内由于地区、土质、商业化程度和历史积累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少地方性差
异。②还应当指出,类别中的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顺序在经济上不
一定是每况愈下。例如,表 17 所示全国土地委员会 1934—1935 年调查中较
为复杂一些的分类就告诫我们,表 16(1)中的“自耕农兼佃农”这个名目,
把从租种 1%土地的地主到租种 95%土地的贫农之间的每一种情况都包括进
去了。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的农民,人口压力较小,农场较大,大都是
自耕农,但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他们在广东的佃农兄弟更好。租佃与经济
进步也不是不相容:比如在美国,农场经营者的百分比从 1879 年的
各类地权形态户的百分数
表 17 (16 省 1745344 户,1934—1935 年)
地主
地主兼自耕农
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
地主兼佃农
自耕农
自耕农兼佃农
佃农
佃农兼雇农
雇农
其他
2.05
3.15
0.47
0.11
4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