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方法,使之有取得成功的最大可能。”
“一个国家如果将目标定得太低,放弃了在它实力范
围内可以实现的外交政策,就会放弃它在国际事务中所起
的作用。”
“一个国家可能设法扮演大国的角色,但又没有这样
做的基本条件,于是就会招致灾难”。
—[美]汉斯·J·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
占领法规
“我坚信使我们国家和我国人民重获自由的唯一可
取途径是同三国高级专员步调一致。”
——《阿登纳回忆录》(一)
1949 年4 月8 日,美、英、法在华盛顿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德国问题的重
要协定。华盛顿协定的目的既为使西德在和盟国占领不相抵触的条件下享有
一切自治权利,也为使西方三国保留自己在西德的最高权利。
波恩《基本法》通过之后,6 月20 日,“盟国高级专员委员会”在巴黎
成立。它的成员包括:美国的约翰·麦克洛伊、法国的安德烈·弗朗索瓦—
庞赛和英国的罗伯逊将军。盟国制定出《占领法规》,规定“盟国高级专员
委员会”拥有在西德的最高权力,它可以改变联邦政府方面作出的任何司法
或者行政决定。用盟国的话来讲,比起占领军总司令来,高级专员们的权力
已被“压缩到最低限度”,由他们处理的事务包括:裁军与非军事化;对鲁
尔地区的监督,如退赔与赔款、非卡特尔化、地方分权化、消除商业歧视、
外国在德利益与外国对德债权等;外交;移民;盟军对德的保护和占领费用;
对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尊敬;对对外贸易与外汇、金融的监督;以及消费资
金的利用,以便把外国的援助减缩到最小限度等等。具体而言,管制和监督
是“盟国高级专员委员会”在德拥有的权利。联邦德国和其它国家签定的协
定,必须先经过高级专员委员会的审查,只有高级专员委员会同意之后,方
可生效。联邦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和决定,必须由高级专员委员会通过,
才能视为有效。
《占领法规》在联邦政府成立的次日,即9 月21 日,开始生效。
德国的战败国地位使它不得不接受这一命运安排,无从选择。尽管《占
领法规》本身的权威是没有商量余地的,但是与执行《占领法规》的人之间
却是可以通融的,这是联邦总理阿登纳对待《占领法规》的态度。
1949 年4 月,《占领法规》制定后,西方三国外长曾给当时作为议会委
员会主席的阿登纳一份通知书,通知书中写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