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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1页)

与劳动生产力两者同时降低。同样,按社会主义各国现有经验来说,规定正确的农业生产计划与农产品价格,使农业生产得以发展,而又防止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发生那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那是做得到的。

假设一种正常状态,即农产品价格的规定是正确的,集体农庄的生产是按国家经济计划进行的,那么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原则:按劳计酬。所不同的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上以全社会为一个核算单位:属予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面的劳动者的分配,不是以全社会,而是以这个生产单位本身所创造的价值,划分为积累基金、消费基金,并进一步按照按劳计酬的原则,在劳动者之间分配它可以分配的消费基金。但集体农庄的分配,又以税收、国家银行贷款、国家设立的农机站的报酬标准、工业品与农产品的价格等等,与全社会的国民收入相联系着。因为有这种联系,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进行一种带有全社会性质的调节,使工农间收入的差别缩小,使农业所获得的基本建设资金适合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

全民所有制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交换的价格由计划规定,它反映了全社会的按劳计酬原则,与国家对工农收入间的调节,而不是按照竞争原则进行的,不是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自发形成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一个低级阶段,但不能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交换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如像马克思、恩格斯所指明的私有制下或资本主义下的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在它不会造成集体农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的限度内,本质上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或国营企业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如果那可以称做交换的话)具有相同的性质。

自然,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本质,并不是每个时期、每种场合都相同的。在某一场合或某一时期,它们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弱一些,或甚至达到接近全民所有制的程度;在另一种场合或另一个时期,自发资本主义趋势强一些,或甚至完全不服从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进行生产或交换。但是,除掉那些徒具虚名的而外,在全民所有制占国民经济极大比重的条件下,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服从国家经济计划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只要它的内部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关系,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是社会主义的关系。这种关系,与私有制下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商品生产的性质的理论,难于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两种所有制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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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认两种所有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指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那种性质改变了的商品交换与货币经济,那么用“特种商品生产”来指明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不能认为是错误的。

困难是在于“特种商品生产”这个定义,不仅与相互进行“商品”交换的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有关,而且也与“经过流通过程(买卖交换过程)的产品就是商品”这个定义有关。而据说商品流通的存在,又必然要复活资本主义(参阅附注)。按照这个定义,只要产品经过流通过程即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是商品;不经过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不是商品。因此,只有在实行产品直接分配时,即废除目前广泛应用着的“货币”这种分配工具,变为采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或者不要劳动券也可以,反正是实行产品直接分配制度时,商品生产才会完全消灭,资本主义复活的危险才会完全消灭。

不难看出,这不是深入分析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后所得出的结论。这是一个从商品流通的外表所得出的结论。正因为定义从商品流通的外表上得到,所以,阐述这个观点的人,就会依靠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法律关系的论据,来支持这个结论。

按照这个结论,也还不免产生另外一个理论上的难点,那就是:全社会生产品有的是商品,有的不是商品,完全以其是否经过流通过程为准。可是大家知道,社会生产是一个不断的流,所有社会产品,不论它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结局总是变成消费品分配于全体劳动者之间;所有生产品中活劳动的消耗部分是以当年分配的消费品抵偿的(还应该注意,全社会所消耗活劳动的一部分还是作为积累基金而不是全部以消费品来抵偿的。),所消耗的过去劳动部分结局也是以消费品抵偿的,不过抵偿的时间有先后,抵偿的过程复杂得多而已。把这个不能分割的社会生产之流,分割其中一部分称之为商品生产,另一部分称之为非商品生产,于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就被支离割裂,无法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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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各国现在利用货币作为分配工具与核算工具这种制度,如果称之为特种商品生产,以标志其形式上存在货币经济,实质上不同于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是可以的。认为这种制度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下也将继续下去,也是正确的。但认为这种商品生产的特征是流通过程(买卖交换过程)的存在,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这是可以怀疑的。

同样,由于社会再生产过程是一个不断的流,如果承认有所谓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的话,那么,无分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也不必追究什么所有权的转移,全部产品既都必须计价,都有商品“外壳”,那就都是商品。如果说,这些产品因为直接是社会产品,不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只有在个人交换下才实现其价值的,因而它们不是商品,那么,无分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它们都不是商品。

至于目前社会主义之所以存在着“商品生产”,应该肯定,其原因是经济核算制度的存在,不是两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果。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不能拿来与私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类比的。

顾准《顾准文集》

四、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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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社会主义所以存在着“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是实行经济核算的结果,那么,在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中价值、价格与价值规律的作用之前,分析一下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特征及两者间的相互关系是必要的。

大家知道,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的标志,是拥有独立的资金,独立计算盈亏。在资本主义社会内,生产企业实行经济核算是自明之事,它是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生以俱来的。从历史发展上说,社会主义的经济核算制,在苏联是结束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产物。其他社会主义各国,是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内,保留资本主义经济核算的形式,改革其内容而形成的。不论历史发展的过程如何,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核算,是计划经济范围内的经济核算,这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核算”的基本区别。

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再三指明过;社会主义经济是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马克思、恩格斯从未指明过。相反,他们确切指明社会主义社会将没有货币,产品将不转化为价值。列宁根据苏联建国初期的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核算制度,此后,数十年来,在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各国,形成了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体系,并且证明了它是不可缺少的制度,其原因究竟何在呢?

社会主义生产,直接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按照马克思的再生产原理,社会各部类生产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关系仅借计算不同物资间物量的关系(它表现为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物资平衡)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可是社会主义必须借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这里,姑且不引入价值这个概念,社会主义同样必须严格核算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间的关系。①假设经济计划关于不同部类生产间的物量关系,与不同部类生产中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的计较,能够全面的、确切的都计划妥善了,那么,让全社会生产成为一个大核算单位,让全部生产、分配、消费都规定在这个计划之中,原是够了的,用不着再让各个生产企业再去实行什么独立的经济核算了。

① 见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页,恩格斯自己所加的注。

历史经验证明,让全社会成为一个大核算单位是不可能的。全社会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经济计划,具体的经济核算单位则必需划小,至少以每个生产企业为单位进行核算。巨大的生产企业,其具体核算单位还必须划小(例如鞍钢的炼钢厂、炼铁厂、耐火材料厂等都实行鞍钢范围内的独立经济核算)。这样,全社会的经济计划,规定全社会的生产规模、积累规模、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水平、各部类物资的数量平衡,同时也进行全部生产分配过程的价值平衡。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按照经济计划进行生产分配,不得脱离计划的轨道。可是由于存在着经济核算制度,即令(一)物资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没有企业间直接的购销与合同关系;(二)企业盈亏与企业劳动者的物质报酬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至少也将产生这么几项结果:(一)企业间产品的转移,有了公共的价值尺度;(二)企业独立计算盈亏,推动管理部门寻求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减低成本的因素而加以利用。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就已经有很多好处了。至于有了货币这个工具,对消费者来说,无论如何比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要方便得多,有利得多,这在前面已经指出过了。

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有利结果,实质上一定远远超过前面指出的二点。(一)不论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品种规格都千差万别,需要变化的因素也是复杂多端。如果说它们的生产与消费及两者间的平衡,全部规定在一个经济计划中,可以不发生任何困难,那是客观上做不到的。因此,(二)生产资料在不同企业间的转移,要由企业间直接的购销关系或合同关系来补计划规定之不足。(三)消费品的销售,要依赖零售市场中价格的调节来平衡供需。(四)使企业劳动者的报酬,与企业为扩大生产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与企业出售产品的收入发生一定程度的联系,如奖励金制度、企业基金制度等等。于是经济计划就成为这样一种计划,它规定有关生产分配及产品转移的全局性的、关键性的项目;它规定各个生产企业的经济指标,但它不是洞察一切的,对全部生产分配与产品转移规定得具体详明,丝毫不漏,因而是绝对指令性的计划。经济计划因为是全局性的,关键性的计划,因此,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不再任令客观的经济规律盲目发生作用了;但经济计划又不是具体详明到这种程度,以致任何企业(或甚至包括任何个人)只要按照计划办事,就可以万事大吉。经济计划是用经济核算来补足的。

经济核算所起的调节作用,又使计划获得若干种用统计调查所得不到的数据,作为今后制订计划的根据。比如说,社会消费水平提高了,消费资料的生产应作相应的扩大。可是在多种消费品中,到底扩大什么,扩大多少,比例如何,无论作怎样详细的消费调查都是得不到可靠数据的。消费品零售市场中的热销、滞销、价格涨落,就可以使我们察知需要的变化,据以调节生产。同样,各个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情况,价格与利润的变化,也指示了产品的生产与消费间平衡的情况,与劳动生产力变化的程度。这对制订今后的经济计划是有极大用处的。①社会再生产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逐年再生产计划不是凭空制订出来的,经济核算制所提供的数据是计划制订的基本根据之一,没有这些,经济计划是制订不出来的。

① 定额,是从经济核算资料中获得的。所以,有人以为有了需要量,加上定额,就可以编计划,不必依靠经济核算,是忘掉了定额本身还需要一个根据才能产生出来,它是不能凭空掉下来的。

必须指出,一个实行广泛社会分工的社会主义生产,只有实行计划经济,才能避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同时也只有当它是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计划经济,才能广泛动员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在计划所不能细致规定的地方(事实上过于细致的结果,一定与实际生活脱节),自动调节生产、分配、产品转移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提供许多制订再生产计划的根据。生产规模愈大,生产分工愈细,消费水平愈高,经济核算制度就愈为必要。社会主义各国的经验,已经足够证明这件事了。

2

实行经济核算制,就有可能利用价格与工资率,调节劳动者的报酬,本文第二节已经述及。

价格对于产品的生产与转移,也能起调节作用。因为既然各个企业都有核算赢利的责任,赢利的来源又不外是提高劳动生产力与获得有利的产品价格两者,那么,企业总是愿意进行那种价格有利的生产。所以,实行经济核算制以后,就有经过价格结构以调节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可能。前面讲过,社会主义各国运用经济核算制度的具体政策有所不同,经过经济核算制度所能发生作用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这种作用以价格、成本、劳动者报酬与基本建设投资四者联系紧密的程度而定,这就是说:

(一)如果价格、成本、劳动者报酬与基本建设投资相互间不发生联系,分开来由企业对社会负责,经济核算制所能发生的调节作用就比较弱。例如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如价格由计划规定,产品由国家统销,盈亏由全社会包下来,劳动者报酬由国家保障,企业完成计划所定产量任务就可交账,经济核算制对生产与流通所起的影响就会很小;

(二)如果上举因素中几项联系起来,由企业独立负责,例如,产品不由国家包销,产品销不出,企业就有发不出工资,无法继续再生产活动的危险,自然就会使企业考虑产品规格、花色、价格等间题。因而经济核算制自动调节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的程度就会提高;

(三)如果劳动者报酬与价格成本紧密联系,生产企业追求价高、利大、好销的产品就愈迫切。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由于国家对其劳动者报酬不负保障的责任,这种倾向就会十分强烈;

(四)同样,一个生产中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或提高劳动生产力而进行的基本建设,如果投资由全社会包下来,那么,关于投资效果的计较一定较少;如果投资的全部或一部分要由自己的收入中筹措,投资效果的计较就不能不精密。

实行经济核算制以后,经过价格结构以调节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社会主义各国在这方面具有不同经验,目前所采取的实际政策也不尽相同。从已有的理论著作与实际办法中,可以看到最低限度的做法与最高限度的做法。本文目的不是研究具体经济政策,但为了便于研究经济核算与计划经济的关系起见,简略的介绍一些这二种做法是必要的。

所谓最低限度的做法,在理论上认为经济核算制仅仅是为了使产品能够计价,产品的计价能促使企业注意成本问题、赢利问题、价格问题,可是价格政策是不能够也不应该发挥调节生产的作用的。生产规模,无论从全社会说,从各个生产部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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