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代之以各省的法令。各省法令在1808 年到1810 年间先后公布,事实上都
表现为一种妥协折衷办法:“新的”租佃地,就是说根据各地情形从1752
年或1774 年以来所租佃的份地,可以收回租佃权;“旧的”租佃地,只能在
这样的条件下才可以和领主的领地联结起来:建立农庄的总面积相当于已经
消失了的租佃地的总和,但是,比其中任何一块租佃地都大得多。王室领地
仍然比私人庄园走在前面;1807 年10 月29 日,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在自
己的领地上取消了农民的“仆从身份”,这只是在西里西亚才有其重要性;
1808 年7 月27 日,他把先前在其他各省公布的敕令扩大到东普鲁士,这些
敕令宣布凡已缴付补偿费和强制赎买封建租税的佃户,便可以取得土地所有
权:可以肯定说,这个省有三万农民因此成为土地所有者。
1807 年的敕令和它的补充法令在德意志和英国引起了异口同声的称
赞。我们可以很公正地说其中有些赞扬是过甚其辞的。这些改革措施的动机
首先是为了财政和经济的目的,改革的主要成果是有利于国家和容克。正如
所预期的那样,国库增加了可观的收入;授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国王就摆脱
了惯例上对农民的种种责任,同时也取消了农民对国王自己土地,主要是他
的森林的使用权,他从而获得很大的收益。在私人庄园里,让与农民的利益
主要是法律上的;从1810 年起,农民的“仆从身份”不得不取消了,尽管没
有作出明文规定。可以认为,此后允许农民随意离开耕地,可以自由结婚,
使其子孙免于“仆役劳务”;但是,其他许多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对
农民不利的。租税和劳役还是全部保留了下来,所得到的份地也完全是不稳
固的。领主保留了司法权,这种权利使他继续担任村子里的行政长官,掌握
制订治安条例和处罚,甚至体罚的权力。就真正取得了的进步而言,它对好
多的农民是得不偿失的,他们由于土地被收回而变成短工了。在王室领地上,
赎买的重担和自然灾难使他们不得不出卖土地,使土地集中得以实现;甚至,
谁也不想把抵押贷款的好处给予农民,然而却给予资产阶级。至于贵族的特
权,除了垄断土地所有权以外,则全部原封未动。
这次改革促进了土地的再集中和习惯权利的消失,因而促进了农村公社
的解体。经济自由同样要求工商业的大改革。在东普鲁士,施泰因进行了一
些这样的改革:废除了好几个行会,取消了领主的磨坊专利权,宣告城乡平
等,这使得农民可以就地买卖。最后这项改革严重地影响了货物税的收入,
这种货物税是集中在城市里征收的,因此,这项改革成为征税制度改革的预
兆。事实上,施泰因表示他赞同征收所得税;由于东普鲁士为支付战争赔款
而发行了公债,施泰因促使省议会表决要征收所得税,这是第一次要征收这
种税;但是,所得税没有推广到全王国,它仍然是一个例外。
施泰因的个人努力主要是在官僚机构的改组方面,他企图吸收全国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