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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小说网>辽史列传第二十三翻译 > 第43部分(第5页)

第43部分(第5页)

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先王顺

天地四时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时之成物焉。秋传气于夏,变色于春,推可

知也。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

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

刑辟,岂非士师之官,非贤者不可为乎?太祖、太宗经理疆土,擐甲之士岁无宁

居,威克厥爱,理势然也。子孙相继,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

者,惟景、圣二宗为优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

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

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

有黥刺之法。仗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

棒、铁骨朵之法。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

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拷讯之具,有粗、细杖及

鞭、烙法。粗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

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讯之。品官公事误

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

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

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着帐郎君,

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

着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木剑、大棒者,太宗时制。木剑面平

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沙袋者,穆宗时制,其制用熟皮合缝之,长

六寸,广二寸,柄一尺许。徒刑之数详于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数详于咸雍制;其

余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

王从逆,不罄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者视此;

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摏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

钱五百,小者三百。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于重法,闲

民使不为变耳。岁癸酉,下诏曰:“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

战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冤枉。”乃命北府宰相萧敌鲁等分道疏决。

有辽钦恤之意,昉见于此。神册六年,克定诸夷,上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

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

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

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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