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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2页)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对董事、经理、监事的有关限制规定:

第三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除非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同意;

第三十八条董事、经理、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股东会给予处罚,但最低处罚一次不少于二十万元(具体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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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4)

第三十九条董事、经理除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同意外,不得通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股东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事先同意的例外。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四十二条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十三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公司如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清算终结。

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上述条款决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人组成。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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